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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一起泄密事件22名公职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2)

2019-04-02 21:09栏目:政务

  正是由于组织观念淡漠、主体责任缺失、政治意识不强、思想麻痹,导致他们铸此大错,不仅破坏了基层政治生态,侵蚀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还损害了党的执政根基。

  2018年12月19日,广东省湛江市纪委监委就该泄密事件召开处理宣布暨警示教育会议。

  严肃问责 绝不姑息

  “想不到我的违纪违法行为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连累了大家,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同事们,我在这里诚恳地向大家道歉,真的很对不起大家……”2018年12月19日,吴永洪在数百名领导干部参加的处理宣布暨警示教育大会上泣不成声。

  “如果我们各个部门及有关人员能够稍微提醒一下,也许就不会发生泄密事件,就不会有今天的情形,这都是我们政治站位不高、政治觉悟不强,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职的表现。”吴川市委书记全可文的话,既是责问,也是自省。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现在非常后悔,这是因为自己政治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业务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作为镇党委书记,管党治党不力,甚至还带坏了队伍,对泄密事件的发生,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同事、对不起家人。”张阁良在看守所里流下了忏悔的泪水。

  会上,多名受处理人员分别作了深刻检讨,无不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悲痛万分。这是他们咎由自取,却又令人痛心、发人深思。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湛江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湛江市委同意,对22名涉案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中,给予覃巴镇党委书记张阁良和覃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宁伯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给予覃巴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永洪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覃巴镇分管扫黑除恶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庄一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吴川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扫黑除恶办主任陈甫明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行为踩了党纪处分条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点评

  对泄密者严惩不贷

  此案例中,吴川市覃巴镇泄密案的快速查处,得益于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党纪国法的威慑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指出“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均应给予纪律处分。该案中因覃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宁伯承一时之泄愤,纪委书记吴永洪一时之糊涂,直接引发了影响恶劣的泄密事件。试想如果吴川市及覃巴镇党委能够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提高对扫黑除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又怎会出现后来众多领导干部受处理的局面?如果吴永洪、宁伯承等人平时能够加强党纪国法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始终加强作风建设,正确行使权力,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又怎会走上违纪违法之路?

  正因为覃巴镇党委领导不力,抓基层党建举措不实,没有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最后一公里”;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扎实,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扫黑除恶部门对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作风不踏实、不细致;宁伯承更是视党纪国法为无物,肆无忌惮,将一人之泄愤变为泄密,最终引起了一起“泄密风波”。不单单是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更是破坏了党的执政根基,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的好办法,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对群众的实名举报,尤其是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我们不但要优先、慎重处置,更要加大查处的力度、深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举报人严格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如果一旦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谁、地位多高,都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以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回应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让泄密者无藏身之地。

  廉洁江西综合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