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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2)

2019-04-07 17:09栏目:政务

  21、鼓励和引进台湾专业人才参与黑龙江省专家和人才项目。积极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报黑龙江省“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龙江学者”支持计划、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省级人才项目(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台湾专家参与黑龙江省各类技术交流、推广活动及学术活动。

  22、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同等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优秀医师,可在黑龙江省短期行医。

  23、台湾优秀医师来我省行医,其在台湾取得学术成果和相关资质,可作为在黑龙江省职称评审和各种待遇的参考依据,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24、台湾同胞来黑龙江省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地区取得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和待遇体系。

  25、首次来黑龙江省就业的台湾同胞,从签订劳动合同起,以学历和劳务合同为基础材料建立档案。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

  26、支持在台湾地区取得有关机构颁发的金融、建筑、财会、旅游、咨询等方面的执业证书,经黑龙江省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按其许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27、在黑龙江工作的台湾同胞劳动保障以“五险一金”为基础待遇,在办理、收益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在黑龙江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28、台湾同胞在黑龙江购买自住用房,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29、在黑龙江台湾同胞与黑龙江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黑龙江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黑龙江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黑龙江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30、台湾同胞子女在黑龙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有自有住房的享受同区域居民同等待遇。

  31、支持在黑龙江省创业、就业、就学台湾同胞,按规定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在购买公园、文体场馆、旅游景区门票时,享受本地居民优惠待遇。凭台湾居民居住证两人以上可自由购买团体票。

  32、鼓励和支持黑龙江省高校与台湾高校加强教育合作与交流,扩大在黑龙江省高校招收台湾学生规模。在黑龙江就读的台湾学生按规定享受奖学金政策。

  33、鼓励台湾职业教育机构来黑龙江省投资合作办学,与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联合招生、共同培养等合作,共享科研教育资源和黑龙江省对职业教育的相关支持政策。

  34、支持台湾青年来黑龙江省实习、就业、创业,同等享受黑龙江省支持青年创业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35、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36、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黑龙江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等。

  37、台湾同胞参与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对人员数量不作限制。鼓励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对数量不作限制。

  38、提高对台湾进口图书的通关效率,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9、支持鼓励台湾教育文化科研机构与黑龙江省相关机构合作开展我省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