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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3)

2019-04-07 17:09栏目:政务

  40、由对台主管部门协调,黑龙江省工商联、妇联、青联、文联、作协、画院等群众团体以及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积极吸纳台湾同胞加入。对在黑龙江省长期学习工作生活,并已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根据群团(社团)相关章程,经选举,可担任群团(社团)的代表、理事及以上职务。

  41、由对台主管部门协调,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参评黑龙江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

  42、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支持龙台两地文化企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联合开发。鼓励台湾同胞参访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项目,宣传中华传统文化,由省级对台主管部门视情给予支持。

  43、积极推动龙台民间文化机构交流合作,对符合要求的合作项目,由省级对台主管部门申请国家两岸交流基金给予支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