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青岛法院近三年受理消费纠纷案件786起 公布十大(2)

2019-03-13 14:07栏目:新闻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日、25日,原告张某举先后向被告崔某购买某品牌萝卜种子100桶,支付价款13000元,向被告张某民购买该品牌的萝卜种30桶,支付价款3900元。原告将上述萝卜种种植后,发现萝卜出现抽薹现象,影响收成及下一季种植,遂将此情况通过被告崔某反馈给经销该品牌萝卜种的被告莱西某种业农药公司、被告北京某种业公司及萝卜种进口商被告北京某种业科技公司,后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其损失55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某种业公司主张萝卜抽薹系气候原因造成,但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北京某种业公司在原告萝卜收获前已经知道萝卜出现抽薹现象,一直以气候原因推脱责任,致使原告抽薹的萝卜得不到拔除,影响了原告下一季萝卜的种植,存在过错;原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自己损失,亦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北京某种业公司承担50%责任。判决:被告北京某种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举经济损失372000元。被告北京某种业公司不服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张某举的萝卜种植地位于莱西市产芝水库库区,该区域被莱西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农业种植。该事实有产芝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牌、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以及青岛新闻网民声在线刊发的《莱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迪勇网谈实录》的文章及图片为证。二审法院认为,产芝水库承担向莱西市自来水公司和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职责,是饮用水水源地。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政府禁止在该库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原告违反上述强制性法令在该区域内种植白萝卜,其所使用的农药、化肥必将造成饮用水污染,危害公共安全,其种植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举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和非法利益无法获得法律的维护和救济。本案中,莱西市人民政府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明令禁止在产芝水库库区进行农业种植,并设置了产芝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牌,而原告张某举违反强制性法令,仍将涉案萝卜种种植在产芝水库库区,其所使用的农药、化肥必将造成饮用水污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违法和利益非法的属性使其种植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4、王某某诉某健康管理公司、某医药技术开发公司、某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须谨慎

【案情简介】2015年3月7日,原告王某某在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被告某大药房购买了由被告某医药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复合神经酸。原告称在购买该产品时,某健康管理公司、某大药房的工作人员称服用后对脑部疾病有特效,对视力模糊,视力下降有明显改善,能够消除脑卒中风先兆等,并称该产品原料100%采自韩国,是中国唯一独含PS和DHA双新资源产品,是中国唯一针对脑部疾病修复的神经产品。原告起诉主张购买服用该产品后不但没有达到销售者宣传的效果,反而造成了视神经萎缩、视力模糊的严重后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物款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法院以原告无法证实三被告的主体身份,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9000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老年人特别是患病的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产生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无良商家抓住老年人信息闭塞、情感孤独、渴望健康的心理,进行虚假宣传,导致老年人轻信保健品疗效大量购买,不仅遭受经济损失,还耽误了医院治疗,影响身心健康。本案中,王某某年近八十,身体状况不佳,其称销售者夸大宣传保健品的疗效,导致其服用后病情加重。二审法院分析案情和当事人的心理,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被告共同补偿了王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各方握手言和。本案的审判提醒老年人不能有病乱投医,相信商家的“花式宣传”,需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辨识能力,理性消费。

5、赵某诉申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