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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近三年受理消费纠纷案件786起 公布十大(3)

2019-03-13 14:07栏目:新闻

【案情简介】2018年8月6日,原告赵某从被告申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法国军粮”套餐,包括鸡肉、牛肉等,支付了价款4200元。后原告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且因法国发现禽流感病毒,国家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12月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系从法国进口,但未有证据证明该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及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点评】进口食品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安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且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食品安全问题关系民生,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是防止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对境内造成影响的重要保障。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负有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主张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6、戴某诉某商贸公司、某车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出售拼装机动车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2015年8月30日,原告戴某从被告某商贸公司处购买被告某车业公司生产的某品牌YJ4048A低速电动车一辆,原告支付购车款31000元。2016年11月26日,原告驾驶该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检验,涉案车辆为拼装车,不合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车业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生产厂家,应当知悉涉案车辆的构造和性能,某车业公司隐瞒涉案车辆系为拼装车、不合格的事实,出厂对外销售,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某车业公司赔偿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93000元。二审中双方和解,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质量、性能、用途等有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车业公司明知电动车系拼装车,却隐瞒真相出厂对外销售,影响原告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被告生产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7、邱某诉王某、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分配

【案情简介】原告邱某于2010年购买混凝土搅拌车,并挂靠在案外人某公司运输水泥。2015年8月,案外人张某因建楼房向原告邱某定购该公司的混凝土,邱某向张某运送了3车13方的混凝土后,便擅作主张改变货源,从路边店被告王某处定购了23吨混凝土。该混凝土质量严重不合格,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发现混凝土质量问题后,即找邱某交涉要求赔偿,因邱某极尽拖延并推脱责任,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委托鉴定,结论是混凝土的质量严重不合格,故判决邱某赔偿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后邱某在本案中起诉被告王某和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被告徐某,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2674.25元。一审法院认为,邱某作为混凝土的销售者,对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邱某赔偿后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该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和生产者追偿。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徐某是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故对邱某要求徐某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王某赔偿邱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00674.25元。王某不服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张某诉邱某案中,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表明邱某提供的23方混凝土因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建房损失为79504.25元。涉案混凝土生产场地由王某租赁,混凝土的搅拌机也是由王某购买,但王某购买搅拌机后并未投入生产混凝土,仍只经营沙、石子的销售业务。徐某见该设备闲置,以购买王某沙、石子并租赁其混凝土搅拌机的方式承租王某的部分场地,进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是徐某。邱某明知王某既无生产混凝土的资质,亦无营业执照,仍决意购买。二审法院认为,案外人张某的损失系由原告邱某以次充好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且纠纷发生后,邱某本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首负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面地赔偿张某的损失,但邱某却恶意拖延、推诿责任,导致损失的扩大化,就该扩大部分的损失,邱某无权追偿。此外,邱某明知王某、徐某并无生产混凝土的资质,亦无营业执照,混凝土质量无从保证,仍然为贪图不法利益而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侵犯消费者张某的利益,酌情判令其承担本案基础损失中30%的责任。徐某并无生产、经营混凝土的资质,却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混凝土活动,且偷工减料致使混凝土质量低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应当承担生产者责任,就基础损失之70%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明知徐某并无生产混凝土的资质,却允许其租用自己的场地和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亦应对其帮助徐某违规经营的行为承担责任,就本案基础损失之70%部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徐某支付邱某55652.98元,王某对该款项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可就其赔偿数额向徐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