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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隐性债务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1.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

3.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回购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隐性债务并不对应于某类特定的融资方式,而是由项目的具体形式所决定。目前已经出现的隐性债务可以划分为以下7大类别:

1.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借入、拖欠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或者通过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以银行贷款、债券、信托、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融资)租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非法集资等方式举借债务,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

2.参与PPP项目、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保证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以及通过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融资的。

3.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融资、以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建设工程、采取承包方带资承包方式或者以决(结)算未完成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方式规避政府债务管理的。

4.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购等方式变相抵押、质押,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注入企业并要求企业融资的。

5.将政府储备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供应程序的土地注入企业并要求企业融资,或者承诺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并要求企业融资的。

6.审批或者开工建设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时,未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而导致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

7.其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情形。

此外,根据财政、审计的相关文件和案例,我们认为,认定隐性债务会考虑三个问题:

1、政府的支出责任是否超出了政府的既有预算财力,是否不属于经常性支出?

2、政府的支出责任是否由协议约定或书面意思表示?

3、政府的支出责任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不以绩效考核为前提?

以上三个问题答是,则属于隐性债务;答否则需要进一步认定。

六、什么是非政府债务?

为了避免形成政府性债务或隐性债务,我们需要了解,监管认为哪种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

2016年11月4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指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依法是指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国发43号文要求: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财预〔2014〕351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指出: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

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具有PPP基本法性质)要求: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非政府债务应具备以下要素:

1、由企业举借

2、与政府切割清楚

3、由企业偿还,不会追责到政府,最终也不会由政府兜底

4、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综合偿还能力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

5、企业综合偿还能力包括企业承接政府项目的履约能力、政府作为甲方对企业的付款能力、企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