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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6、金融企业自行判断并承担政府短预算与长支付带来的违约风险

七、怎样才算与地方政府切割清楚?怎样才不会被当作政府性债务?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是专门说这个的,此文要求国企(含融资平台)在以下三方面与地方政府切割清楚:

1、控制关系切割:

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2、财务关系切割: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3、债务责任切割: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共有13个不得。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为:一个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市场化运营、在以上三个方面都与政府切割清楚了的企业,如果它承接政府项目,政府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付费责任,责任边界清晰,那么,它因承接政府项目而举借的债务就属于企业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

还应该避免以下情况:

无收入的企业融资用于无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如果项目对于当地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有可能触发政府的行政责任和兜底责任。

财预2016年175号文也规定,只承担公益性项目的纯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为偿还来源进行融资。

由此可见,一个为避免政府隐性债务而设计的融资方案,应选择或塑造一个有综合收入的借款主体企业,或选择有一定收入的项目或为项目构造相应收入。政府支付的资金不应成为融资的唯一还款来源。

金融机构在判断融资风险时,除了考察企业自身的信用外,也要考察地方政府作为合同的甲方是否具有财务支付能力以及支付资金是否合规有效地列入预算。

八、怎样将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转化为非政府债务?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选择或塑造合适的借款企业主体,选择合适的项目或为项目构造收入,采取合适的融资模式,将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转化为非政府债务。

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

发改投资〔2017〕12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则提出了TOT、ROT、TOO,委托运营、股权转让等转化方式。

此类项目既符合政策指引,又能化解债务风险,且存量项目完工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小,符合银行的风险偏好;资产受让方支付对价时资金需求量大,可以给银行带来大量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