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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

2019-04-11 10:26栏目:政务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局务会议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开始施行日期。开始施行日期原则上应当在公布日期30日之后,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需要继续执行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局办公室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需要修改的,同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重新制定发布。不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后重新发布,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发布,并及时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报》刊登。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的同时,起草单位应当负责对其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公布后应当加强舆情收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和邀请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评估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发现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并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施行后或者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部门有关文件清理的决定发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同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被修改或者废止后,由局办公室会同起草单位及时将修改或者废止情况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被修改的,公布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监督检查,督促起草单位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拟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及由其他部门起草、与我局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林策发﹝2012﹞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