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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过半消费者曾经被“杀熟” 相关企业均(2)

2019-04-01 16:26栏目:企业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关于大数据“杀熟”,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因此导致相关企业与消费者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陈音江认为,应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釆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画像”,并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根据用户“画像”提供特定(非可选性)商品或服务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则建议,应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如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配套条例,完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法律治理范围之内。同时,完善《价格法》有关规定,清晰明确界定“价格歧视”行为,探讨是否将大数据“杀熟”现象列入价格歧视范畴。(本报记者杨召奎)